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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內容 漫談數位音樂(二)到底哪裡談不攏
圖文/數位之牆 本文發表於2004/06/20 - 被閱讀 68163 次 被轉寄 34 次

以著作權精神為依歸,雙方都該有所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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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P2P 業者所組織的「P2P 立法聯盟」,此刻正在推動立法院立法 ,嘗試著要建立所謂的補償金制度,亦即將經營P2P 平台收入的一部 份回饋給音樂界。

以Kuro為例,目前的收費方式是每個月99元台幣,使用者即可使用該 軟體進行音樂「分享」。經營者不需付版權費,頻寬成本也低,每個 月99元的費用對消費者造成很大吸引力,對經營者而言卻成了暴利。

若補償金制度成立,則P2P 平台經營者必須要繳納版權費用,因此墊 高經營成本。以後還能不能以99元低價來經營就會有疑問。若P2P 軟 體每月要收299 元,相信很多人可能就會考慮改買CD。

如此即有可能達成傳統音樂市場與P2P 軟體共存的情況,唱片業者可 以把P2P 平台當作新的音樂發行管道,也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分眾定價 策略出來,例如老歌專門發行在P2P ,而新歌走傳統發行管道等等。

然而代表音樂業界利益的IFPI組織,卻似乎不怎麼領情,反而要阻斷 這樣的立法行動。這又是怎麼回事?以前P2P 賺錢不分給唱片業者, 業者要生氣,現在想把錢分給唱片業者,業者還不接受?

最大原因在於音樂檔案的重製。一個消費者買了一張CD,把音樂轉換 成MP3 檔案放到P2P 網路上去「分享」給大家,這個行為違反了著作 權法的兩大精神,即「重製並公開散佈」以及「須事先取得授權」。

因為每個透過P2P 軟體抓到這些歌曲的人,在自己的電腦中都會留有 音樂檔案,而唱片業者並無法從這樣的散佈行為中得到應得的報酬。 散佈這些檔案的人實際上是違法,此點並無疑問。

著作權法也有對於公開播放音樂的授權規範。例如廣播電台在播放音 樂的時候,必須事先取得版權代理人的授權。「需事先取得授權」這 是著作權法的精神,他保障的不僅是音樂,而是任何的著作物。

不過個人在家中小量複製供自己使用並不在此限,此即法律保障個人 的合理使用範圍,而不必事事都要取得授權。因為如果對於著作權百 般限制,反而可能阻礙了文化的發展,也限制了個人的自由。

但在P2P 平台上,若每個使用者在「分享」音樂之前都要取得授權, 在執行上是窒礙難行的。更何況廣播電台雖然公開播放,但播完並不 會殘留,而P2P 卻會讓音樂檔殘留在別人電腦中,變成了「重製」。

因為使用者不可能事先去跟唱片業者取得授權,唱片業者也不可能花 費大量人力去針對每個個人來處理,那麼就讓P2P 經營者來代勞如何 ?經營者代替使用者向唱片業者取得授權。

問題來了,唱片業過往的授權方式是針對「每一首歌」進行。換言之 P2P 軟體使用者,在公開「分享」每一首歌之前P2P 經營者須先檢查 ,這首歌是否已得到授權?如果沒有,是否應阻擋這首歌的分享?

P2P 業者認為在技術上是做不到的,所以拒絕IFPI的提議,反而推動 立法,主張所有的音樂透過網路傳輸時,只要有繳交補償金給唱片業 者,就可以不需事先取得授權。然而此點卻違反著現行作權法精神。

以上是P2P 業者與唱片業者的爭端癥結。筆者看過不少新聞報導,卻 很少有報導能把問題講得清楚,社會大眾只看到IPFI猛控告消費者, P2P 業者低聲下氣力圖生存(一方面繼續狂打電視廣告招攬用戶)。

P2P 聯盟所推動的著作權法修改,從修改條文上看起來實在有為P2P 業者量身訂作的嫌疑。「引用著作物卻不必取得原著作人同意」惡例 一開,必然會從音樂延伸到其他創作,例如小說,電影,遊戲等等。

IFPI也應該自我檢討。如果僅是猛控告消費者盜版,或者喊喊「不要 讓音樂死去」之類的空口號,而不把這些來龍去脈跟消費者說清楚, 很容易給人「唱片界的利益代表」的印象,讓人覺得財大氣粗而已。

網際網路是個開放的空間,它讓創作品(包含文字,音樂,軟體,影 片等等)很容易可以在上面流通。但是「使用前先取得授權」的對原 創者尊重的精神,絕不可以輕易被更改。

原創者可以聲明自己的作品免費提供大眾流通,或者聲明不需要事先 取得授權。但這是原創者的自由意志,他可以選擇要不要這樣做。而 現行的P2P 經營者的作法,有點像是綁架了原創作人的感覺。

但不論如何,P2P 軟體是無可避免的。兩者的衝突說穿了不過就是: 舊有的版權結構無法適應新科技。如何在不違反著作權法精神的前提 下,修改版權結構以達成兩造最大利益,是雙方必須共同努力的。 (文:黃紹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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